武汉纺织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校园网的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章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和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章和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网入网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络、服务器等的安全管理,未联网的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由校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督促执行。
第二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六条 校区内所有公用计算机及局域网必须通过校园网访问Internet。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不得再以其他的方式连入其他网络中。
第七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非法、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八条 校园网络主节点及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电源及有关设备。
第九条 计算机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地址直接连入、通过局域网连入)均必须办理入网手续。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及他人网络帐号。
第十一条 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侵占校园网在校区内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必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网络用户应对其帐号、密码以及入网用软件和硬件负责,不得外传、外借,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帐号进入校园网的,将追究该帐号拥有者的责任。
第三章系统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内设立服务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需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服务器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设立时间、地点以及相关制度等,经审批、备案后,服务器主要负责人对服务器中的信息负政治和法律责任,提供服务范围如下:托管主机、虚拟空间、FTP、主页、电子邮箱、多媒体以及其它服务。
第十四条 以学校单位、组织、员工和学生名义向校园网外的服务器申请空间提供下列服务的,需将服务器网址、提供服务栏目及主要负责人等在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并各自承担信息内容的政治和法律责任:托管主机、虚拟空间、FTP、主页、电子邮箱、短信息、多媒体、电子商务、聊天室以及其它服务。
第十五条 校园网内学校各级网站安全管理办法如下:
1、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网站管理员应做好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的备份保存及保管工作;
3、未经相关网站系统管理员以及内容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项目或内容。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各级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损学校形象,不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网管人员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健康、不文明的内容要及时删除并作记录,并向部门主管报告;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言行。
5、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应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6、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7、 学校网站安全管理员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机关各处、各院(所)等单位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如发现此种情况,网络安全员或用户应及时报告信息技术中心或校保卫处。
第十九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等行为,除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外,还要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管理办法由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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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