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纺织大学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及其他运营商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校园网管理计划和方案,负责学校主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2.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3.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5.负责二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及培训工作。
第五条 建立了子网的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子网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与扩充,负责二级网络的建设与维护,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与信息技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
第三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信息技术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1.在信息技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2.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
3.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目前,校园网基本采用自动获取IP地址模式,如有特殊需求,入网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分配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的地址入网机器,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用户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帐户,可以直接登录自己的校园信息门户,通过信息门户平台自助申请和绑定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连入
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互联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
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否则,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加
以制止并拒绝其接入校园网络。
第五章 上网信息和信息站点管理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有违背国家政策、学校规定或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声誉、权益的内容;要求文明用语,不得制造矛盾。学校各二级网站信息内容审定由各个二级单位党政主管领导负责。学校主页维护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主页上的新闻与信息的发布由校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及各院系都负有建立完善的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的责任,都应积极加强网上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建设与监管,积极开展生动形象的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加强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第十五条 上网信息实行实名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除经学校批准的学术方面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除学校宣传部门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不得随便链接到非教学科研的网站,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学校重要的信息资料;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向武汉公安局网监处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
法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技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用户权限、停止上网权限、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技术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用户权限、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报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纺织大学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 年 8 月 15 日 修订